观韬解读 | 从创业公司视角简要解读新《公司法》
作者:徐荣元 祝晓雅
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创业公司而言,长期良好地运行必须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因此,创业公司应当格外关注新《公司法》的内容。本文拟从创业公司的视角对新《公司法》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读,主要聚焦于实缴出资规则、公司治理、股权转让规则、减资规则及股东、董监高及实控人的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实缴出资规则
1.实缴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自2014年3月开始实施,除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部分行业的公司必须遵循注册资本实缴外,绝大多数公司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该制度实施近十年来,对于创业者而言,注册公司的门槛变低,创业公司的数量成倍增长,创业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然而,不少创业者不顾自身实际经济状况,盲目认缴高额注册资本,并将实缴期限设置得非常长,甚至在实践中有许多公司已经运营多年但实缴注册资本为零。
针对上述情况,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了修改,在保留公司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前提下,设置了出资期限,要求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还要求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否则将面临主管机关的处罚。
不少创业公司关注上述规则实施后存量公司需要如何调整,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载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法条索引[1]: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实缴出资形式
现行公司法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明确扩充了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即新增了股权、债权可以用于出资,这对于股东而言是一项有利的修订(但具体落实效果要看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套细则)。
法条索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未按期实缴的后果
新《公司法》除新增了实缴出资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外,还明确了股东未按期实缴的后果。在现行公司法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修改了这一规定,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公司可以书面向其催缴,并给予未实缴股东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对未按期实缴的股东作出失权处理。失权就意味着该股东失去未缴纳出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因此,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面临的后果是可能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同时还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条索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出资加速到期
创业者需要注意,上文提及的实缴出资期限系在正常情况下股东需要实缴出资的期限,但存在例外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触发加速到期。根据新《公司法》,触发加速到期的情形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该情形下,虽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尚未到出资期限,但是需要提前缴纳出资。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主体有两类,其一是公司本身,其二是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法条索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公司治理
1.法定代表人
(1) 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新《公司法》变更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由原先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条索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章程载明产生、变更办法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法条索引: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3) 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公司,但如果其存在过错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法条索引: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董事会规则
(1) 董事会成员人数
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成员人数上限的规定,仅要求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同时,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在新《公司法》下,亦不再有执行董事的称谓。
法条索引: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创新性规定,改变了以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会一层”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法条索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3) 董事会出席和表决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条索引: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对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一,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二,规定了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即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沿袭了现行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第四,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法条索引:
见上文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股权转让规则
1.无需过半数同意
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权的流通性。新《公司法》在保留原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仅要求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创业公司在不同轮次的股权融资过程中,不仅涉及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同时也经常伴随着老股东向新股东转让部分老股的需求,上述具体规定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有利于创业公司更加高效的完成这种“新股+老股”组合式的融资轮次。
2.明确通知事项
为保障原股东对拟发生的股权转让的知情权,新《公司法》明确要求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清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方可考虑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3.规定期限未答复的后果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为新《公司法》不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所以修改为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条索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权转让下的实缴出资义务主体
创业公司的股东在引进投资人时通常以增资或转让老股的方式进行,在转让老股的情况下,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实缴出资义务将如何承担呢?
新《公司法》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受让方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方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转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并不一定能完全摆脱承担实缴出资义务的责任。
法条索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四、减资规则
1.限制定向减资
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情形,对定向减资作出了限制。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如果因为各种各样的特定情形触发投资人提出回购,要求公司回购的条款将可能因为新《公司法》的上述同比例减资的规定而无法执行。但定向减资的例外情形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因此,如需设置公司回购,需要由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即便如此,还需要注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称“九民纪要”)的规定,如果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在简易减资情况下,公司仅需要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在简易减资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二是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三是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条索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违法减资后果
新《公司法》新增了违法减资的后果,即违法减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董监高及实控人的责任
整体而言,新《公司法》加重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股东过度支配的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则会突破上述有限责任的限制,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董事催缴出资义务及赔偿责任
为保障五年实缴期限的规定落实到位,新《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由公司催缴出资,如未及时履行核查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其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指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清算义务及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系我们对于新《公司法》中需要提示创业公司格外关注的部分规则的简要梳理,主要聚焦于新《公司法》作出修订与调整的条款内容,以期帮助创业公司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距离新《公司法》的实施尚有数月,建议创业公司积极作出相关调整以适应新规则,并在后续融资轮次过程中注意并适应新《公司法》的相关变化。
[1] 注:本文所索引的法条,除另有说明外,均为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