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法规速递:上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的解读
作者:陈中晔 郭佳楠
摘要: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删除原指引中的第三章“第一节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中“衍生品交易”相关内容,新增“第四节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保留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等相关规定外,新规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审议标准、信息披露等内容。此次修订不涉及关联交易部分。
一、背景
2020年至2022年底,A股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上市公司超过800家,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工具管理价格风险的意愿逐年增强。套期保值能有效控制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及汇率波动风险。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超出套保所需进行投机、套期保值大额亏损、信息披露不够全面等情况。
2023年1月13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二、上交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主要修订内容
《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的修订是落实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以及上交所《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举措,该指引同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中“衍生品交易”相关内容,新增“第四节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保留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等相关规定外,进一步细化完善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审议标准、信息披露等内容,此次修订不涉及关联交易部分,主要修订包括六个方面:
1.衔接上位法,明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定义
参考《期货和衍生品法》,《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将监管范围由“衍生品交易”拓展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进行了定义(第45条),并列举常见套期保值业务情形(第47条)。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2.确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
《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明确了三类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即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超过净利润50%且超过500万元、交易单日最高合约价值超过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以及从事投机交易。
3.健全上市公司从事相关交易的内部控制
在保留并进一步细化完善原指引中的内控制度外,《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特别强调,上市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或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和风险性等因素。
4.进一步强化了首次交易相关风险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5.完善亏损公告的披露要求
优化大额亏损临时公告的文字表述,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上市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现货端的盈亏与期货端的盈亏加总后适用这一标准,以全面、合理反映套期保值的实质,避免只披露期货端单边亏损误导市场。
如出现前述亏损情形,上市公司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6.定期报告给予上市公司解释空间
如果上市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但套保业务确实起到了风险管理效果的,允许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充分解释不适用套期会计的原因,并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以避免市场单纯就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误解误读。
三、其他
上交所本次一并修订了以下文件:
序号 | 生效文件 | 生效时间 | 废止文件 |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3〕99号) | 2023年1月13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7月修订)》(上证函〔2022〕1300号) |
2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3〕100号) | 2023年1月13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上证函〔2022〕4号)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上证函〔2023〕101号) | 2023年1月13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上证函〔202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