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作者:李洪江 常怡
摘要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并明确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本次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对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利于对《办法》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修订背景
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对国家标准管理的要求。2015年3月11日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国家标准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了能够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化法》、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5月3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协调一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基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后30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对已有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而能够更好地支持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二、主要修订内容回应了社会关切
202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六条。以下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较于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的修改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办法》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办法》第一章确立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和分类、国家标准制定的总体原则、对国家标准进行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能等。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1、增加标准制定的参与主体
标准制定的参与主体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宽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标准制定的工作中。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方面,《办法》规定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此举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减少或避免引起专利相关的法律纠纷,从而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3、拓宽标准化渠道
《办法》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以及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推广标准化成果。
(二)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有大幅调整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标准在制定的各个阶段,包括立项建议、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批准发布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该部分对标准的制定程序的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1、严格规范标准制定程序
《办法》增加了立项申请的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验证工作等的相关内容,有利于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以及确保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升国家标准质量。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报批程序、报批材料的具体要求和审核重点,提升了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性。
2、取消技术归口单位
《办法》取消了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笔者考虑,这主要是因为在1990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技术归口单位与技术委员会的职能存在重叠,造成两者之间的具体职责范围、组织隶属关系不明晰,彼此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不顺畅。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兴行业的发展,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合作日益增多,给技术归口单位的指定和权责划分带来了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指定和划分不当而造成技术归口单位对新兴行业的了解不足、代表性不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国家标准的质量。
3、删除函审
《办法》实施后只能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并且对成立或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情形进行了分别的规定,有利于更加及时的讨论沟通、协商一致,现有的网络会议等手段能够保障会议审查的开展。
4、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升级
《办法》增加了国家标准配套国家标准样品的相关内容,实现了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衔接,增加了国家标准样品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和编号规则,进一步体现国家标准统一管理,不再对食品药品、环保、工程建设等作出特别规定。
(三)国家标准的实施方面的修改
《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标准在实施后的各个阶段,包括过渡期、标准的咨询和解释、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复审阶段的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1、增加过渡期
《办法》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以及新旧标准的转化效力,从而解决了新旧标准的衔接问题,同时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反应、准备和调整的时间。
2、促进标准实施应用
《办法》首次提出了标准解释和标准咨询的主体、程序,对于国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理论问题或者具体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有效的解决机制,给国家标准的落地提供了理论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了国家标准能够切实地运用和实施。
《办法》还增设了信息反馈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复审结论,能够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实现与时俱进的良性循环。
通过本次修订,我国标准化进程的具体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办法》在具体范围、制定程序、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将更有利于处置在实际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法》与《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我国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必将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