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相关问题的解读
作者:任虎
责编:贾建伟
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轮候查封制度,可以有效指导人民法院、律师办理保全、执行业务。本文借此对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以期达到对首先查封、轮候查封制度更好的理解与应用。
一、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效力
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如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债权人,而多个债权人均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执行债务人资产,则采取查封措施在先的法院一般被称为首封法院,首封法院的查封行为被称为首先查封,采取查封措施在后的法院被称为轮候查封法院,其查封行为被称为轮候查封。早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九条已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由此可见,轮候查封的规定由来已久,但作为司法解释文件对轮候查封的效力有所规定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该司法解释虽然历经两次修改,但关于轮候查封的规定一直未作修改,即“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由该条规定可知,首封法院具有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是正式的查封,而轮候查封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正式的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所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当登记在先的查封解除时,第一个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成为正式查封。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首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就同一查封资产产生争议,以下将分不同情况对各个争议做简要分析。
二、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的关系
当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根据其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会出现不同的清偿效果,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都能得到有效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确认的债权比例受偿,在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4条之规定,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当债务人为公民及其他组织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按照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首先查封的优先债权与轮候查封的普通债权的关系
当首先查封的债权人又对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时,由首先查封法院直接进行处置,优先受偿后如有剩余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执行,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剩余价款,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对该部分剩余价款可进行清偿。
四、首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与轮候查封的优先债权的关系
当首先查封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而轮候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债权时,处置查封物的法院仍为首封法院,如该查封物价值仅限于偿还在后的优先债权,则对于首封债权人将出现无法受偿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首封法院对查封物怠于进行处置的情况,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发布《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对首封普通债权与在后的优先债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债权的冲突问题予以有效解决,该批复明确,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优先债权的,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以此很好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本文对实践当中出现的几类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希望能对保全、强制执行工作有所帮助。而本次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虽非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仍然很好的完善了轮候查封制度,对指导实践工作、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