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中基协发布《登记案例》,引导市场机构合规申请
作者:贾君望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对外公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案例》,案例主要涉及管理人登记审查中认定的中止办理、不予登记两类情形。《登记案例》是中基协在历年发布的管理人登记监管规则的基础上采用创新方式,以典型案例提示管理人登记的监管要求,有利于市场机构更加直观、准确地理解监管规则,提升管理人登记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管理人合规运营。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规则回顾
中基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并陆续发布一系列监管规则,旨在规范管理人登记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公告》”)。《公告》从取消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督促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将《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2020年2月28日,中基协在《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进一步增加基金管理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知》旨在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行业形成资本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增强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便利申请机构事前准备申请材料。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优化集团化管理人监管,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强化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二、中止办理的相关案例
在中基协本次对外公示的中止办理案例中,申请机构试图通过变通途径,规避管理人登记合规要求,具体情形包括:
1. 申请机构由于未具备真实展业需求和充足展业条件,无法按照协会要求出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实际控制人未在申请机构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3. 出资人的出资能力不足,存在股权代持嫌疑;
4.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设计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披露。
提示:中止办理的情形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 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 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登记的相关案例
在中基协本次对外公示的不予登记案例中,申请机构为规避合规事项的审查,向中基协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具体情形包括:
1. 为避免披露涉嫌冲突类业务,提供虚假材料;
2. 为避免披露高管存在证监会处罚,报送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提示: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登记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 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釆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警示
申请机构在向中基协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当严格按照管理人登记的合规要求对比自查,全面落实管理人各项合规要求,确保具备依法展业的能力,切忌抱有规避监管的心态。管理人登记并非一劳永逸,申请机构应提高“持续合规”意识,比照中基协和监管机构不断发布和更新的规则,持续满足管理人合规要求。
中基协在持续更新完善的监管规则基础之上,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开展基金管理人登记核查工作。中基协以规则、问答以及《登记案例》等多种方式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全面合规要求,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营造更健康的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