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国际经济制裁分析(二)当前俄乌局势下美国政府对俄罗斯作出的单边贸易制裁
作者:尹颖、刘平、张艳
贸易制裁,也称贸易管制(trade control)或禁运(embargo),是指制裁发起国实施的限制或禁止本国与目标方的进出口业务、限制第三国与目标方进行贸易往来等给目标方的进出口贸易造成损失,从而迫使目标方改变其特定行为或政策的措施。贸易制裁包括出口管制和进口管制。[1]
2022年2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其发布了《根据<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实施对俄罗斯的制裁》这一最终规则;3月4日又宣布通过其工业与安全局(BIS)采取了两项额外行动。
一、《根据<出口管制条例>实施对俄罗斯的制裁》
这一最终规则实施了新的俄罗斯许可证要求和许可政策,主要包括:
1、对俄罗斯实施新的基于《商业管制清单》[2]的许可证要求
为《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第3-9类[3]的所有出口管制分类号增加了新的许可证要求,涉及微电子、电信项目、传感器、导航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海洋设备和飞机部件等未曾受到控制的产品。
2、对向俄罗斯出口、再出口或在俄罗斯境内转让的许可证申请实行拒绝审查政策
(1)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对俄罗斯需要许可证的物品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的申请将按照拒绝政策进行审查。
(2)逐案审查的类别是与飞行安全、海事安全、人道主义需求、政府空间合作、民用电信基础设施、政府对政府活动有关的申请,以及支持美国伙伴国公司在俄罗斯的有限业务。
3、将现有的俄罗斯 '军事终端用途 '和 '军事终端用户 '的管制范围扩大到所有受EAR管制的项目
但以下项目除外:(i) 被指定为EAR99[4]的食品和药品;以及(ii) 被归类为出口管制分类号(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s,ECCN) 5A992.c或5D992.c的物品,只要它们不是针对俄罗斯 '政府最终用户 '或俄罗斯国有企业。
4、增加了俄罗斯FDP规则和俄罗斯-军事终端用户FDP规则
(1)俄罗斯FDP规则(Russia FDP rule)
对属于以下情况的外国生产的物品建立了控制:(i) 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原产于美国的某些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或(ii) 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由某些工厂或其主要部件生产,而这些工厂或部件本身是原产于美国的某些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 该管制适用于已知外国生产的物品被运往俄罗斯,或将被装入或用于生产或开发在俄罗斯生产或运往俄罗斯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 该规则不适用于将被指定为EAR99的外国生产的项目,其中包括俄罗斯人民使用的许多消费品。
(2)俄罗斯-军事终端用户FDP规则(Russia-MEU FDP rule)
该规则适用于外国生产的以下物品,即 (i)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任何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并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列出;或(ii)由某些工厂或其主要部件生产,而这些工厂或部件本身又是《商业管制清单》中任何美国原产的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 如果《实体清单》上有脚注3的实体是交易的一方,或者如果知道该物品将被纳入或用于生产或开发《实体清单》上有脚注3的实体(在本规则中确定,并在下文中描述)生产、购买或订购的任何部件、组件或设备,那么这些物品将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制,并需要获得许可证。 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物品,包括那些被指定为EAR99的物品,但有一些例外,并对脚注3指定的俄罗斯军事终端用户提出了许可证要求。
(3)某些正在采取或已表示有意采取基本类似措施的美国伙伴国被排除在俄罗斯和俄罗斯-军事终端用户FDP规则之外。
5、大大限制了对俄罗斯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的EAR许可证例外。
只有以下许可证例外的某些部分可用于对俄罗斯的出口:(1)TMP(临时进口、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用于新闻媒体使用的物品。(2)GOV,用于某些政府活动。(3)TSU(技术和软件不受限制),用于向总部设在美国或伙伴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民用终端用户提供软件更新。(4)BAG(行李),用于行李,不包括枪支和弹药。(5)AVS(飞机、船只和航天器),用于飞入和飞出俄罗斯的飞机。(6)ENC(加密商品、软件和技术),用于加密物品,但如果它们的目的地是俄罗斯 '政府最终用户 '和俄罗斯国有企业,则不包括在内;以及(7)CCD(消费者通信设备),适用于消费者通信设备,但如果它们的目的地是政府终端用户或与政府有关的某些个人,则不适用。
6、适用《实体清单》脚注3的指定,并增加49个实体。
二、两项额外行动
2022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通过其工业与安全局(BIS)采取了两项额外行动,针对俄罗斯的炼油部门实施了新的严格的出口管制,并确定了91个支持俄罗斯军事活动的实体。
[1] 见:邵亚楼著,《国际经济制裁——历史演进与理论探析》,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页。以及,杜涛著,《国际经济制裁法律问题研究》(电子书),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位置593/6501。
[2] 根据麻省理工学院“副总统研究办公室”的解释,对于列在《商业管制清单》上的货物和技术,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这取决于目的地国家、接受方和最终用途,除非适用排除或豁免条款。如果涉及禁运国家(见 'OFAC制裁项目'),许可证将被拒绝。
[3] 第3-9类分别是:材料加工、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激光器和传感器、导航和航空电子、海事。
[4] 麻省理工学院“副总统研究办公室”对EAR99作出的解释是:EAR99是《出口管制条例》的一个额外的“全面”类别,它涵盖了特定货物和技术。这些货物和技术由《联邦法规汇编》第15编(商业与对外贸易)第734.3(a)条定义、受限于《出口管制条例》的任何货物或技术,但是不在《商业管制清单》上。EAR99中列出的货物和技术不需要“基于清单”的控制的许可证,但可能需要基于禁运、制裁、接收方或最终用途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