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国务院再次调整部分部门规章规定在北京市的实施,绝大多数均与外资准入相关
2021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国函〔2021〕106号文”),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实施。
这并非国务院首次调整部门规章规定在北京市的实施。自2015年开始,国务院曾先后通过《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国函〔2019〕16号文”),确定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总体开放措施。在2019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国函〔2019〕111号文”),进一步调整了部分部门规章规定在北京市的实施。
而此次发布的国函〔2021〕106号文,也是按照国函〔2019〕16号文确立的原则,根据相关立法的修订进一步调整了相关开放措施。可以看出,在此次公布的8项调整实施的部门规章规定中,有7项均和外资准入相关。以下,我们将通过对国函〔2021〕106号文和国函〔2019〕111号文的对比,更明确的展现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总体趋势。
1、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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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9〕111号文并不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国函〔2021〕106号文新增了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将持续关注北京市在中外合作举办培训机构方面的相关规定。
2、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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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9〕111号文仅在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内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国函〔2021〕106号文在国函〔2019〕111号文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两项进一步开放措施:
1)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
2)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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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认证认可条例》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规定。因此,国函〔2021〕106号文相应删除了国函〔2019〕111号文中关于调整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
4、营业性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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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取消了外国投资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国函〔2021〕106号文相应删除了国函〔2019〕111号文中关于调整实施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国函〔2021〕106号文新增了“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5、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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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1〕106号文的规定与国函〔2019〕111号文的规定之间并无改动。
6、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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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删除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的描述,这是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相配套的修订。
相应地,国函〔2021〕106号文删除了关于“支持在京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允许。此外,国函〔2021〕106号文也删除了“试点”范围的限制,将调整实施范围扩大为整个北京市。
7、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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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因此,国函〔2021〕106号文删除了关于调整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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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1〕106号文的规定与国函〔2019〕111号文的规定之间并无改动。
9、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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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1〕106号文新增了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