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 郑州办公室 袁军房
摘要:近日,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章程的主要内容、章程的制定程序等6章共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笔者现就管理办法中重点要点予以解读梳理如下:
一.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中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所适用公司范围为,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公司章程要求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1.公司党组织明确载入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详细罗列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含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公司党组织”,且将“公司党组织”置于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之后、董事会之前。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同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2.明确党组织的职责范围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
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上述条款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3.明确董事会、经理层职责边界
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应当明确载明。
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高级管理人员。
四.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1.国有独资公司制定、修改程序
Ø 初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也可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新设、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Ø 修改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等,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Ø 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等。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Ø 工商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国有全资、控股公司制定、修改程序
Ø 初始制定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Ø 修改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等,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Ø 审批程序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Ø 工商登记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特殊情形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2.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总体上,《管理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的具体落实。
作者简介:袁军房是观韬中茂郑州办公室合伙人,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金融学研究生毕业。袁律师曾为多家国资企业、金融机构提供日常或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投资企业提供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专项法律服务。袁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国有资产、金融机构、证券业务、股(债)权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非诉讼领域及民商事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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