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系列专题——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合规问题
2020年7月1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此前,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至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形成了以《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为基本法,就单个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主要是期货(含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以及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保护工具,另行制定单独细则的监管框架,尚未就其他两类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和期权作出规定。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表外交易,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所设定的大类资管产品的分类中属于其他金融资产。考虑到绝大多数获得衍生品投资能力备案的资管公司主要取得的是股指期货投资能力备案,因此,本PPT主要集中在股指期货(以沪深300为例)投资的合规问题,同时对信用违约互换和国债期货也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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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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