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继2月28日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清单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后,时隔三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20日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清单》”),以文件清单形式明确了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的备案材料和具体要求。
《备案清单》所列材料无新增内容,系基金业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等所列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及过往工作实践梳理而成,旨在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对照准备备案材料,提升了管理人对备案结果的可预期性,是基金业协会致力于提升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标准化的重要一步,对提高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透明度有积极意义。
本文就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清单》对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影响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备案承诺函模板增加“合规风控负责人签章”
本次《备案清单》增加了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签章要求,实际此前系统备案承诺函模板已有此要求。我们理解,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等事项进行承诺,也是严格落实合规风控责任的一种体现。
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备案清单》重申了《备案须知》规定的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无托管及涉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下基金合同的必备内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时应在基金合同“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该项内容并未直接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中体现,实为房地产类基金备案时的高频反馈点。
三、产品架构图
上传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架构图(有模板)的要求,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加强私募基金 “穿透式”监管的态度。产品架构图要素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某种程度上产品架构图将成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维度的“全景图”。
“向上穿透到顶”有利于穿透核查投资者和查清基金投资者资金来源;“向下穿透到底”则可发现是否投向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如信贷资产、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等)的股权、资产或收(受)益权,以及是否通过嵌套多层SPV的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冲突业务。对于穿透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协会将依据《备案须知》不予备案。
四、有托管基金的实缴出资证明
以往存在是否可以募集户的到账证明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的争议。《备案清单》强调基金托管情况下,实缴出资证明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结合《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规定,资金在募集账户时尚属于投资者财产,资金进入托管账户即为基金财产。以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作为实缴出资证明的要求,与前述规定一脉相承。
五、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的工商信息截图
基金备案申请提交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无疑是工商确权的最有利证据;对于未完成工商变更情况下如何操作,《备案清单》明确此种情形下“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实践中存在一些已提交工商但尚未完成变更的基金因投资项目迫在眉睫等各种原因想尽早完成备案等情况,上述规定,无疑为此类管理人节省了备案时间,也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努力提高备案效率的考量。
六“委托管理协议”定义明确
《备案清单》明确了“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和“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两种情形下,委托管理协议需GP、管理人和基金三方共同签署。 故,GP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时,无需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七、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
投资者中存在员工跟投时上传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这点大家并不陌生。特别提示本次《备案清单》载明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管理人,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实践中常见管理人的关联方代缴,如关联方不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将存在无法作为员工证明文件的可能。
八、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GP与管理人分离时,两者需存在关联关系。此处的关联关系判定并未依据管理人登记时的“强”关联方定义,而是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较宽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如GP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亦可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九、政府引导基金批文
根据《备案须知》“募集完毕”定义,政府引导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不一定需要满足100万的首轮实缴要求。如基金因投资者中存在政府引导基金而适用前述“募集完毕”的特殊规定,或基金本身为政府引导基金,将被要求提供政府引导基金批文。
《备案清单》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批文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的批文等公示证明文件,且要求批文需包含引导基金与管理人等相关信息。实务中,政府引导基金的批文可能并未包含管理人信息,而是体现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此种情形下建议具有相互印证关系的委托管理协议和批文合并上传。
十、管理人在管基金展业情况说明
特殊情况下,管理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在管基金展业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
实务中,管理人存在不合规运作或有违规嫌疑等特殊情形时,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重点关注并要求管理人提供上述展业情况说明。如未按要求提供,可能影响新基金的备案。
十一、过渡期
《备案须知》实施在即,2020年4月1日之后,基金业协会将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因此,对于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建议做好4月1日前无法完成备案的预案:对照《备案须知》《备案清单》要求补充并调整推介资料、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考虑到“托管难”问题,更应提前与托管行沟通在托管协议加入必备条款。
结语
《备案清单》的发布,无疑会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高基金备案效率,降低基金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次反馈导致的沟通成本。当然,《备案清单》中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基金业协会后续可能会对清单的内容进行适时更新与完善,我们也将持续跟进,并及时与业内人士分享。
本文仅为作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因行业监管持续变化,不应将本文作为法律意见或任何参考建议,具体法律意见请聘请专业律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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