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实施意见及配套规则(正式稿)简读
继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八项科创板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后,时隔一个月,中国证监会完成意见征集及修改,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发布了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以及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两个准则要求。上交所于次日亦正式公布了科创板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相关的科创板审核问答(以下合称“科创板正式规则”),科创板相关规则正式建立起来。本文就落地的八项科创板制度的重点进行简要梳理,并就科创板正式规则较之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改进和差异进行分析。
一、科创板上市企业
(一)重点支持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了科创板的定位及支持企业的行业范围,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具体行业范围将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
科创板在上市企业方面,本次最大的突破就是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本次科创板正式规则留了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并明确了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具体上市标准要求。其中,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相关规定应符合上交所的有关要求,同时在招股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条件
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的设定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理念,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同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一)基本条件
根据正式稿《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3、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上交所具体审核市场及财务指标
上交所公布的《审核规则》中,明确了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具体市场和财务条件,首次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以满足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具体包括: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以上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与科创板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审核规则》删除了第五项上市具体标准中的“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内容,并将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的表述修改为“核心产品”。上市标准的这一改动凸显了对医药产业市值的标准考量更加准确,客观,且要求已经进入二期临床实验的产品同时应为公司的核心产品。
正式稿《审核规则》同时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这对于后续要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企业情况适时对上市标准的修改调整,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三)红筹企业以及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标准
相较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红筹企业以及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具体是:
1、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审核流程
相较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审核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上交所的审核地位,从审核流程上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证监会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可以进一步提出审核反馈要求的内容。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上交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上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上交所补充审核。上交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四、审核机构
针对科创企业处于科技前沿,专业性较强,更新迭代和发展变化快的特点,上交所未来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及咨询委员会,其中上市委员会负责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咨询、政策建议。
(一)上市委员会
上交所公布的《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明确了未来上市委由30-40名成员组成,委员主要来源为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其他自律组织及市场组织、会计和法律行业专家学者、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代表等,委员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二)咨询委员会
上交所公布的《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明确了咨询委员会共40-60名委员,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在行业和专业范围上,委员主要来自于集成电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服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
五、信息披露要求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的模式、技术、产品更新,但研发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也更高,普通投资者把握企业价值的难度更大,《注册管理办法》及《持续监管办法》从六个方面强化了科创板的首发披露以及后续持续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
二是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为加大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夯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此前公示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注册管理办法》在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方面有以下重点调整:
1、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的情形的,正式稿《注册管理办法》简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规定,我们理解后续证监会及上交所可能就此回购安排做出进一步的阐释。
2、针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即亏损的,正式稿《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如保荐人已在证券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可以免于被撤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对于未严谨出具及披露注册申请文件的情形,中介机构的责任趋严由征求意见中的3个月不接受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的证券专项文件,延长至3个月到1年。区分发行人的责任,对于发行人此类情形的监管措施延长至6个月至1年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3、在正式稿的《审核规则》中,进一步区分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出现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下不同的纪律处分规定,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1年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三是进一步完善首发预披露制度,增加了预披露次数和预披露内容,以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针对科创企业特点,规定其应当充分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情况,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正式稿《持续监管办法》中还增加了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持股情况的披露要求。
五是规定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和风险,中介机构需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是否合规发表专业意见;正式稿《持续监管办法》中还增加了科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的安排情况,特别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六是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更加快速灵活,为帮助其提升商业竞争力,《持续监管办法》也同步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衔接和规则豁免等方面,给予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六、发行的特殊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
考虑到科创板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科创板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并允许这些机构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
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
(二)降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条件要求,引入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安排
《实施办法》将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所需满足的条件调整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并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明确绿鞋机制
《实施办法》允许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普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取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限制,促进科创板新股上市后股价稳定。
七、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上交所本次发布的《交易特别规定》,设立专章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八、允许分拆上市
《实施意见》中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九、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制度
重大资产重组是科创企业整合同行业和上下游的重要制度。《上市规则》设置了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
一是实施注册制。科创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由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实施更为便利。
二是严格限制“炒壳”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的,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
三是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正式稿《持续监管办法》中还进一步强调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权限由上交所统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上交所规定。
十、灵活便利的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一项核心制度。《上市规则》设置了“股权激励”,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优化。
一是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正式稿的《上市规则》,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设置,强化了要求,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应当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正式稿的《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为20%,并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正式稿的《上市规则》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了披露的要求,要求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是增强了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的灵活性。现行规定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监管原则性要求,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是增加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注销。《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60日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了实施操作。
四是缩短的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正式稿的《上市规则》,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区分了核心技术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要求。明确核心技术人员需遵守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十一、针对未盈利的科创板企业特殊的减持规定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未盈利的公司上市不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特定股东不得减持首发前的股份的规定,正式稿的《上市规则》进一步放宽并细化了未盈利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减持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是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三是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十二、严格的退市制度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持续监管办法》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均强调了科创板将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坚持重大违法退市,丰富交易类和规范类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具体包括:
(一)明确科创板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重点聚焦两类目标公司。一类是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另一类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
(二)设置多层次和维度退市指标:
1、重大违法指标,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
2、市场指标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个类型;
3、财务指标方面,设置四类主业“空心化”定性标准和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主营收入未达到一定规模、净资产为负等定量标准,准确反映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特征;
4、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在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三)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
以上是我们针对科创板正式规则的进一步解读分享,供阅者参考。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 李侦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擅长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国有企业重组与改制、企业收购与兼并、私募基金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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