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贷款法律实务操作指南》节选系列之一
贷款和像贷款的工具
《美国商业贷款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由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法律顾问理查德·丹杰菲尔德先生与合伙人尹颖律师共同编著。该书介绍了美国银行商业信贷的主要方面,贷款工具、贷款人、贷款利率、贷款担保、银团贷款和利率衍生品等主要方面。本系列是对该书部分内容的节选。
贷款的最主要特征:(1)它是债务,而不是股权;(2)它的定价工具是利率;(3)票据通常是负债的证明;(4)一项贷款的最重要信息是本金金额、利率和还款日。
传统上,有4类贷款工具: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循环贷款和信用证。
活期贷款是不提前约定到期日的贷款,只要贷款人在任何时候要求收回贷款,活期贷款就到期。这种贷款多用在较低层次的市场,在大额贷款中则不常见。定期贷款是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日借款,然后根据预先确定的还款计划偿还特定金额的一种贷款。 循环贷款是在可循环的贷款工具项下的贷款,循环贷款工具是借款人依其判断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时候可以借取、偿还和再借的一种信用贷款工具。在到期日的任何未偿还金额必须在到期日全额偿还。而且,循环贷款工具也可以经常被用于开立作为该循环贷款工具的次级限额的信用证。 有两种循环贷款工具比较盛行:现金流循环贷款和以资产为基础的贷款。现金流循环贷款是可以为借款人提供固定金额的信用额度的一种循环贷款工具。 以资产为基础的贷款,是指可借取的总额基于借款人的特定资产在特定时间的价值而波动的一种循环贷款工具。不同于现金流循环贷款,以资产为基础的贷款是基于借款人特定类别的资产在特定时间的价值,并将信用额度限制为以下二者中较少的一个:一个固定金额、特定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一限制通常被称为借款基数。
信用证可以是单独的贷款工具,也可以是循环贷款工具下的次级限额。如果贷款工具对信用证可适用,那就必须确定信用证是单独的贷款工具,还是循环贷款工具的次级限额。大多数循环贷款工具的一部分可以以信用证的形式使用。如果借款人(“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没有向第三方(“受益人”)履行义务,那么,信用证本质上是贷款人中的一个(即,开证行)在循环贷款工具项下的一种保证。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两种主要类型。
像贷款的工具
尽管传统贷款种类众多,却仍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一种嵌入了贷款的工具进入到金融行业,它被称为租赁或者金融租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法范本》是这样定义金融租赁的:“金融租赁是指包括特定特征的一种租赁,无论是否附有购买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选择权。这些特征是:(a) 承租人指定了资产并选择了资产供应商;(b) 出租人获得与租赁有关的资产,并且供应商已知悉该事实;以及(c) 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或者其他资金考虑或者不考虑出租人全部或者大部分投资的摊销金额。”
(1)指定资产,以及选择供应商;
(2)提供贷款;
(3)提供票据;
(4)购买资产;
(5)转让资产所有权;
(6)交付资产;
(7)签订租赁协议;
(8)付款(如租金)。
实务中,有资格提供商业贷款的金融机构,通常会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出租人来提供租赁服务,特殊目的机构的选址几乎都是出于税务考量而定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地。这是金融租赁的第一个步骤,但是上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法范本》没有提到这一点。
上述“4+1”种工具,或者是真实的贷款——也就是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循环贷款和信用证——或者是包括贷款的混合工具。所有这些都受到针对贷款的联邦银行业法律规制。那么,银行能不能使用其他工具,为他们的客户提供资金?简短的回答是,可以。还有一种工具可以在现代贷款实务中找到,银行通过它向客户提供资金。
在美国,银行可以根据州法或者联邦法设立。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银行特许法。因此,银行特许法并没有“受推荐的形式”,各州不一。出于化繁为简的目的,我们在此不考虑50个州,只讨论联邦法。
如果银行根据美国联邦法组织设立(大部分美国大银行也的确如此),那么,美国财政部下辖的货币监理署根据《国民银行法》(《美国法典》第12卷第1条及以下)颁发银行牌照。《国民银行法》于1864年通过——就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它的通过,是多项努力中的一项,这些努力是为了重新联合北方各州的工业经济和南方各州的农业经济。这部1864年的成文法的语言不是现代的语言。例如,该成文法使用“协会”,但是现在我们用“银行”来表述
《美国法典》第12卷第24条规定了全国性协会(即国民银行)的权力。《美国法典》第12卷第24条(第7款)规定了国民银行发放贷款的权力。根据这一条,国民银行应当有权:
七 由其董事会或者适格被授权人员或者代理人,根据法律行使为银行业务所必需的所有附带权力;贴现和议付本票、汇票和其他形式的债务证明;接收存款;买卖兑换、硬币和金银;在个人担保的情况下贷出资金;根据《修订法案》第62条获得、开立票据和使票据流通。协会进行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仅限于完全按照指令代表客户买卖无追索权的证券和股票,并在任何情况下不为其自己买卖无追索权的证券和股票,协会不得承销有价证券或股票的发行。
【着重部分由本书作者标明】
提供贷款的权力被表述为:“在个人担保的情况下贷出资金。”——这就是所有的表述。经年累月,这种表述已被解释为允许由联邦政府发放牌照的银行从事现今所有的借贷业务。
在“现代法”中寻找上述解释的法律依据的方法之一,是寻找有关该主题的监管公告。富有创造力的人们不断对商业借贷提出新的想法,而监管者们则被要求对银行从事这些交易是否合法做出规定。比如说,银行正在考虑用创造性的方法来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融资。作为一项涉及公共政策的事务,监管者应当有意识地提供帮助,因为可再生能源是一种受欢迎的化石燃料替代物。一份2013年的货币监理署信函讨论——并且批准——一家银行直接投资一家公司的权力,而这家公司将拥有一座太阳能电站。 在这封信件中,货币监理署规定,尽管这项交易被结构化得如同一家银行拥有一座太阳能电站(这是不允许的),但这项交易的实质与银行向项目的发起人提供贷款相同,因此,货币监理署将其作为贷款的经济对等物,批准了这项直接投资。
而这种扩张性的规定(之所以说是扩张性,是因为货币监理署忽略交易文件中简单明了的表述,而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本身很有趣。请注意该信函第2页的最后一段:
一家国民银行可以从事银行业务的部分或附随的活动。《美国法典》第12卷第24条(第7点)赋予国民银行广泛的权力以提供贷款或者其它信用发放。然而,货币监理署和法院认为,可批准的、等同于贷款的交易,能够采取不同的和非传统的形式以适应市场需求;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它的形式,引导着对一项交易是否是可核准的贷款活动的分析。在这里,交易的替代形式没有改变银行作为信用的提供者这一角色的根本实质。
【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理查德﹒丹杰菲尔德(Richard Daingerfield)
顾问
电子邮箱:richard.daingerfield@guantao.com
电话:+86 10 6657 8066
办公地点:美国纽约
专业领域:美国银行业与金融服务法、美国破产法、美国公司法和商法
理查德﹒丹杰菲尔德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顾问。他是美国纽约律师协会的会员,在美国银行业与金融法领域执业超过3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纽约分行前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法律事务官,荷兰银行前美国运营执行副总裁兼总顾问,2010年至2014年6月担任公民金融集团在波士顿的执行副总裁兼总顾问,现为价值3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皮帕克-格拉德斯通金融公司董事会成员、风险委员会主席,以及该公司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丹杰菲尔德先生是 纽约市律师协会银行业法委员会成员、美国律师协会银行业法委员会的商业和不动产次委员会主席、美国外资银行法务长理事会创始人及前主席,以及国际银行家立法和监管政策委员会学会成员。此外,丹杰菲尔德先生任教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银行与金融法研究生项目,教授商业贷款法课程,并因其优异的授课于2015年5月获约翰•布雷斯特优秀教学奖。
丹杰菲尔德先生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尹颖律师合作编写了《美国商业贷款法律实务指南》一书,该书以英文和中文书写,已由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
丹杰菲尔德先生获罗格斯大学的文学最高荣誉学士学位,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J.D.)。
作者简介:尹颖律师系观韬中茂深圳办公室合伙人,现为深圳律协国际与港澳台专门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为深圳律协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尹颖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并购与重组、跨境投融资、私募基金。
联系方式:(Email: yinying@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