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案件中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美国法律顾问理查德·丹杰菲尔德先生于2017年10月21日撰写
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王硕译为中文,该中文译文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尹颖律师审查
用于实现所有债权人和权益持有人的法定利益或者衡平法利益的财产不足造成了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和权益持有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具体财产(“抵押物”)具有担保利益。在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案件中,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获得不低于抵押物价值的赔偿。此优先级规定降低了可用于支付无担保债权人的金额。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可用于支付无担保债权人的资产的价值,无担保债权人应考虑是否援引其他法律原则来对有担保债权人持有的担保利益提出异议。
在破产案件之外,很少看到无担保债权人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提出异议。而在破产案件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除了破产案件之外,无担保债权人之间很少共事,但在破产法第11章案件中他们则共事于债权人委员会中。债权人委员会通常会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士(他们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的行政支出来支付)会仔细分析担保债权人的优先级位置,来判断是否有理由使有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效和/或以其他方式收回债务人支付给有担保债权人的款项。债务人或无担保债权人可以尝试以多种方式对有担保债权人提出异议。
1. 偏颇性清偿
偏颇性清偿是在破产案件开始前90天内(如果是付款给内部人员,则为1年),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做的支付(或其他转移),这一支付允许收款人收到的金额超过如果适用破产法第7章清算的话其所获得的金额。如果一名有担保债权人具有担保利益的的抵押物的价值超过了对该有担保债权人的欠款额,那么向该有担保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偏颇性清偿。但是,(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前的90天内)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的款项中超过有担保债权人具有担保利益的抵押物的价值的部分,则是偏颇性清偿。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务人的若干最大债权人自愿加入而组成)可能会对有担保债权人提出质疑,认为有担保债权人具有担保利益的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债务人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欠款额。这种质疑的成立与否往往会影响法官判决衡量抵押物价值的方式。有担保债权人通常会用“公允市场价值”予以回应。根据抵押物的性质,无担保债权人可能会认为“公允市场价值”不是适当的检验标准,因为抵押物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售出。在这种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会认为“清算价值”标准更为合适,并且抵押物的清算价值通常远低于公允市场价值。在福特汽车公司诉ITT 商业金融公司(“ITT”)一案中有对公允市场价值的适用示范,虽然并非直接适用(因为此案非破产案件)。ITT借款给福特,以一架货用喷气式飞机做担保。当福特未能偿还贷款时,ITT(根据美国联邦“统一商法典”第9条)进行了标准的有担保方销售。ITT以1,000,000美元的价格在该有担保销售上买下喷气式飞机,并在此后通过刊登杂志广告的方式将其以1,525,000美元的价格售出。但法官认为这架飞机的公允市场价值为3,800,000美元,并判决应根据该估值给予赔偿。
2. 欺诈性转移
“欺诈性转移”是指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前的两年内所做的转移,为实现这种转移,债务人获得的金额“小于合理等值”,并使债务人“无力偿债”或陷入“非正常小量资本状态”(破产法548节)。无担保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之前的两年内任何时间,使用欺诈性转移原则来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益提出异议。在有担保债权人以新出借的资金交换新担保利益的情况下,此种异议将不成立。但是,遇到困难的借款人往往向贷款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以便让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和/或放弃声明违约。贷款人接受额外抵押物却不出借新资金的行为可能会被作为欺诈性转移而受到质疑。
3. 文件审查
债权人委员会应持续审查有担保债权人的相关文件。如果文件有瑕疵,有担保贷款人的担保利益可能无效。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有担保债权人认为其享有担保利益的的资产则成为破产财产,该资产的价值将被所有债权人分享。
这种情况最近也发生于备受关注的汽车清算公司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诉摩根大通银行一案里。此案中,摩根大通银行牵头以两项独立的有担保的贷款(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银团贷款)向通用汽车提供贷款。第一笔是2001年的3亿美元贷款。第二笔是2006年的15亿美元贷款。在2008年通用汽车公司偿还2001年贷款时,其律所准备了解除对2001年贷款抵押物的担保利益的证明(UCC-3终止声明表格),但无意间还准备了另一份UCC-3终止声明,用于其2006年15亿美元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所有上述UCC-3终止声明都已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这一错误一直未被发现,直到在通用汽车公司破产案(2009年,通用汽车公司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出破产申请)中审查有担保贷款人的文件时。在该案的补充意见中,摩根大通银行认为错误提交的UCC-3终止声明应当不予理会,因为摩根大通银行并未打算解除担保2006年贷款的抵押物的担保利益。法庭否决了摩根大通银行的请求,确认15亿美元信贷担保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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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d & Vlahos v ITT Commercial Finance Corp, 8 Cal. 4th 1220 (1994)
[2]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Motors Liquidation Co. v. JPMorgan Chase Bank, N.A., 777 F.3d 100 (2nd Circuit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