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亮点解读
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签署了《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份协议均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背景
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署CEPA,其后多次增加和充实CEPA内容,《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签署之前,两地政府共签署了十份补充协议及两份协议,以扩大市场开放和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多年来CEPA为推动两地贸易和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充分体现了两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紧密关系。
今年是香港回归二十周年,此次两份新协议的签署有力推动了CEPA升级,充分体现了国家“十三五”规划加大内地对香港开放力度的政策。CEPA升级的目标是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四个支柱组成全面涵盖两地经贸关系的框架。
二、《投资协议》亮点
《投资协议》作为CEPA内容全新的子协议,由正文4章29条及3个附件组成,涵盖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以设立企业或取得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全面涉及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由于两地于2015年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已包括服务业的投资准入承诺,《投资协议》面向《服务贸易协议》范围以外的投资准入(包括制造业、矿业和资产投资等,合称“非服务业”)作出承诺。
(1)内地的开放措施
《投资协议》是内地首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开放非服务业投资准入的投资协议。除附件2所列的26项措施(所涉及行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开采和冶炼、汽车制造、烟草制品的生产、金融产品投资、传统工艺美术和中药产品的生产等)以外,内地承诺给予香港投资和投资者在非服务业范畴享有国民待遇。
(2)香港的开放措施
香港沿用以往的做法,就《投资协议》涵盖的非服务领域,承诺对内地投资和投资者不增加限制性措施。
三、《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亮点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由正文7章26条组成,更新和加强了CEPA以往就多个行业及不同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承诺,并新增“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和次区域经贸合作。
(1)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为两地在不同层次就多个范畴展开合作打下基础,包括发挥香港在金融、专业服务、物流、贸易等方面的优势,支持香港业界参与各类园区的建设。其中,金融合作包括推动实现H股全流通,根据相关报道,此方案已讨论很长一段时间,仍有待两地监管机构进行调整细化。
(2)加强重点领域合作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分别强调重点领域合作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中金融、旅游、法律和争议解决、会计、创新科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及质量监督检检疫等主要领域订立合作方向,并更新合作内容。
(3)推进次区域经贸合作
就次区域经贸合作,《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把香港与内地不同区域的现有合作放于制度化框架之内,有关内地区域包括泛珠三角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前海、南沙和横琴。双方负责部门将继续加强在各有关区域的合作。
《投资协议》扩大了CEPA的市场准入承诺至非服务业,引入投资保护的义务,确立两地投资制度的稳定性,以维护投资者信心,推动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配合香港和内地的发展趋势及需要,为双方以后更紧密的合作打好基础并提供了具体方向。两份新协议让CEPA成为一份更全面的现代化自由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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