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洪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律本科。1994年从事律师职业。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律协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业务委员执行委员、中国长江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航海协会理事、南京市水运协会常务理事、南京、南通、常州仲裁委仲裁员,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维侨法律服务顾问团特聘律师,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
吴福洪律师执业以来,主要立足于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处理多起船舶碰撞、提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保险、货运保险、船舶建造、拖航、租船、打捞合同等海商海事案件。其中,代理了涉案4400余万元,著名的“库鲁西轮”无单放货案件、APL诉美集物流中国公司、美集物流香港公司涉案美金550万元无单放货案件;丹麦籍的“BIANCO BULKER”(豪维轮)与“宁阳航13”轮碰撞案件、“舜天2”轮出口荷兰海驳16艘在西印度洋毛里求斯海域出险保险索赔案、香港籍“顺兴”轮租船合同案、“宁清油4号”轮爆炸案、“远大518”轮碰撞纠纷及“中建”轮碰撞纷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上述案件的成功处理,在业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吴福洪律师现任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南京清江油运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江苏龙和船业集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省航运公司等涉及船舶运输、船舶建造及财产保险等40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与人保江苏分公司,南京市人保、泰州市人保、南京银行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
吴福洪律师在长江海商法学会通讯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我国沿海、内河挂靠船舶法律适用问题”及“论保险代位追偿及预防保险欺诈”、“船舶建造法律风险防控”、“航次租船法律问题探究”等多篇论文。
吴福洪师在从业过程中,与从事海事海商业务的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香港祺礼律师事务所等国外律师事务所及国内沿海港口城市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海口、北海的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了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