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成都办公室代理案件入选四川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8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耕地保护典型案例,共计7件。观韬成都办公室诉讼仲裁业务合伙人李楷律师、郭光蓉律师代理的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行政协议案入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土地流转适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解决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案例五: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案
——土地流转适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基本案情
某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为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化院)的全资子公司。天化院作为化工公司土地收储主体,负责办理土地收储相关手续及事项,并承接土地收储预付款及补偿款。2015年8月5日,天化院与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签订《土地收回补偿框架协议》,2016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约定土地位置、面积及各项补偿费用合计约16810.93万元。在土地收回搬迁过程中,发现案涉地块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根据各行政机关要求,天化院委托化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案涉土地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活动,支付合同项下费用累计25620581元。2022年6月,案涉土地被移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册》。双方当事人对治理修复费用的分担发生争议,天化院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土储中心、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公园城市局)补偿其已支付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256205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等。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订立时未约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相关费用作为补偿费用的组成部分,未就案涉土地污染治理费用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亦无证据显示行政机关存在基于情势变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优益权、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化工公司因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对案涉土壤造成污染,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参照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化工公司及天化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对污染土地先进行修复治理后再交付,系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天化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本案中,化工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从污染环境的行为中获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经营中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涉案企业系土壤污染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本案明确了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切实做到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成本,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同时,本案的审理对于行政机关在土地流转中加强对企业合理使用土地的指引、监督,正确履行验收等政府职责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