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中茂杭州办公室代理案件入选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共计十二篇。观韬中茂杭州办公室国际投资与贸易业务线合伙人林子晨律师代理的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 Group LLC)与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入选,观韬中茂管委会委员邹峻律师参与指导。观韬中茂代理夏发集团公司要求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国际条款优先使用,对准确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具有示范作用,体现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全面性与精确性。现与各位同行和社会公众分享,提供实务参考。
案例二、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准确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
——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 Group LLC)与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夏发公司与佰启公司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购买手套。后夏发公司主张佰启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中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不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亦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该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的规定。佰启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瑕疵货物占到一半以上,完全不适用于同一规格医用手套通常的使用目的。佰启公司至今未交付部分货物,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本案合同签订于“新冠”疫情期间,夏发公司从我国购买手套后向其本国客户售卖属于商机,但佰启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夏发公司通过案涉合同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夏发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该函件虽然于5月22日才被佰启公司签收,但是公约对此种通知并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因此,案涉《手套买卖合同》于发出函件之日无效。据此,判决案涉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宣告无效,佰启公司向夏发公司返还货款945000美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实际损失18882.12美元。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同时,对行使要件、行使时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约在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和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中对通知的效力采用了不同的生效原则。要约、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均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即送达对方才生效。而公约第27条就合同宣告无效发出的通知则规定,宣告无效的声明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即生效,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并不由解除权人承担。这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到达生效”原则。本案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全面性与精确性,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