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Blue Lizard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评述
2023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Blue Lizard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爱敬公司”)注册Blue Lizard等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便车之故意,违反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观韬中茂代理美国皇冠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皇冠公司”)关于国内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注册Blue Lizard商标的案件,赢得二审胜诉。
案件背景:
皇冠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皇冠公司”)是一家美国私人制药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生产各类皮肤科药品,旗下的品牌包括 BLUE LIZARD、Ala Scalp、Ala Quin,、Daxbia 、Dermasorb 、HC & TA Kits等。2001年,皇冠公司从澳大利亚公司Premium Pharmaceuticals Pty Ltd.处收购了该公司知名防晒品牌BLUE LIZARD(蓝蜥蜴)。该品牌防晒产品的瓶盖或瓶身通过使用专利技术在有害紫外线下变色。就像变色龙(蜥蜴类动物的一种)通过改变颜色以保护自己一样,该防晒产品通过包装变色来提醒相关消费者涂抹防晒霜来保护自己。因最初的防晒霜(常规款)为一种蓝盖白瓶身塑料包装,其中白色部分通过使用专利技术会在强UV照射下变成亮蓝色,因此该品牌取名为BLUE LIZARD(蓝蜥蜴)。BLUE LIZARD商标在第3类“防晒产品等”商品上、在澳大利亚的注册时间最早始于1999年并持续有效至今,该品牌已经有超过20年的历史,并已在澳大利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爱敬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在第3类申请注册第9928668号“Blue Lizard”和第13270967号“蓝蜥蜴”商标,并将前述商标使用在防晒产品上,在其官网“www.bluelizard.com.cn”、京东、微博等平台宣传销售。
皇冠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针对“Blue Lizard”和“蓝蜥蜴”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未予支持。皇冠公司不服国知局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爱敬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爱慧洗”“ISANA”“SUN OZON”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便车之故意,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
爱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BLUE LIZARD”最早系源于澳大利亚的品牌,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澳大利亚有一定的知名度,爱敬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便车之故意,违反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韬律师点评:
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代理律师从组建团队、搜集证据、理论及案例研究、处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历时近三年时间,全程参与到本案的各个环节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体现出观韬律师的专业性。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认定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行为时,应当采取审慎原则。 一方面,对确属以囤积商标进而通 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明显违背商标内在价值,并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经营秩序建立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其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习主席更是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提出,中国将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强调中国坚决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实践已逐渐成熟,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者,为外国投资者以及国际品牌和企业营造开放和公平的投资环境。本案中,爱敬公司被法院最终认定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商誉的故意,属于典型的国内企业抢注国外知名品牌的案件,两级法院的判决也正是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意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