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DIC株式会社持有的“液晶显示元件”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2022年12月19日,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593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DIC株式会社持有的专利号为“201480017922.1”,专利名称为“液晶显示元件”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
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李洪江律师、武森律师作为请求人的代理人。
一、案件概况:
DIC株式会社是日本聚苯硫醚(PPS)企业,具体业务包含包装&印艺材料、色彩&显示、功能产品三大板块。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的企业,专业从事液晶显示材料及节能相关材料的研发,曾荣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涉案专利系DIC株式会社持有,专利号为“201480017922.1”,具体涉及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其具有公共电极的第一基板、具有像素电极的第二基板、对液晶组合物的取向方向进行约束的聚合物,该聚合物的数据分子量以聚苯乙烯换算计为5万以上的聚合物。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聚合性化合物的优化来改善液晶组合物预倾角的稳定性。
2022年6月2日,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请求人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了公开不充分,不支持、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首先,证据1详细描述了液晶显示器件的制造工艺,实施例部分着重描述了液晶组合物的组分的合成以及选择并且描述了液晶组合物制造液晶显示元件的制造工艺;证据1公开的液晶化合物(IVa)相当于液晶化合物(Ia),液晶化合物通式(II)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化合物通式(IV);基于此,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以聚苯乙烯换算计为5万以上,而证据1未公开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PSA型显示元件中伴随液晶分子取向的显示不良,改善液晶组合物预倾角稳定性”。
其次,证据1记载“固化物的分子量变小,不能形成充分的网络,不能限制液晶分子的取向……由此,可使液晶显示元件中的固化物的分子量达到最适,可达到所要求的对液晶组合物的限制力。”由此,证据1公开了聚合物分子量较大,具有较少的未聚合化合物,可以实现所需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并且在聚合物中具有较少的未聚合的单体实际上也是对于数均分子量的要求。证据1的目的在于改善液晶组合物预倾角的稳定性,因而,证据1公开了选择较高分子量的聚合物能提高预倾角稳定性的技术启示。
综合以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观韬中茂律师点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代理律师首先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进而成功通过创造性评述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对于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两者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两者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根据专利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律,原则上可以先审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授权条件,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否则可能导致新颖性、创造性审查建立在不稳固的基础上,那么在程序上是不经济的。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在推进智能制造、加快强国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对液晶显示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我国现有企业不断投产液晶面板产品线,行业产能不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DIC株式会社持有的“液晶显示元件”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为中国广大液晶显示元件生产商消除了技术壁垒,一定程度上对国内液晶显示行业产生长远的利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