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中茂代理科美博阳赢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二审案件
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兴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至此,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科美博阳”),在科美博阳诉其前员工暨爱兴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赢得最终胜诉。
案件背景:
科美博阳是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光激化学发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依托有机化学、临床免疫分析、高分子微粒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历经数载成功开发和搭建了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LiCAⓇ技术平台”,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2018年12月份,科美博阳发现,爱兴公司销售的以“肌钙蛋白Ⅰ测定试剂盒(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代表的系列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技术”相关技术秘密。
2019年5月27日,科美博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请求判令:1)程敏卓和爱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科美博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程敏卓与爱兴公司赔偿因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而给科美博阳造成的经济损失6,800 万元,以及科美博阳为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3)程敏卓和爱兴公司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向科美博阳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020年9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敏卓、爱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美博阳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2)被告程敏卓、爱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美博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驳回程敏卓、爱兴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观韬中茂律师点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代理律师从组建团队、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再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历时近四年时间,全程参与到本案的各个环节,并在如下环节体现出观韬中茂律师的专业性。
协助当事人完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工作。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应当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认定,商业秘密需要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四要件。具体到本案中,观韬中茂律师协助当事人对秘点进行分析,最终确认了具体的涉案商业秘密以及诉讼策略。并且,观韬中茂律师针对性地驳斥了上诉人关于涉案商业秘密属于公知技术的主张,进一步论证了上诉人“反向工程抗辩”和“自主研发”的抗辩不能成立。
协助当事人分析商业秘密载体,提取商业秘密秘点。商业秘密案件中,载体再现是重中之重,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的载体特性来认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收集、保存、提交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据,将直接影响法院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具体到本案中,观韬中茂律师协助当事人在大量实验数据中,对商业秘密进行详细分析,梳理出关键研发信息,帮助当事人切中要害地抓住并提取出涉案商业秘密的秘点,最终得到8个技术方案作为秘点。观韬中茂律师主张这些秘点层层递进,类似于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以便人民法院进行比对;同时,这些秘点各自作为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而非将各个部分割裂的来论证秘密性,上述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除此之外,在二审过程中,观韬中茂律师锁定关键秘点,与上诉人的测试结果进行比对,指出上诉人提供的“自制证据”不具有公正性,测试结果并不准确。
协助当事人完成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并组织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包括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情况、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实际受到的损失。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观韬中茂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并根据情形选择救济途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考虑选择刑事救济途径,能够全面地收集证据。具体到本案中,观韬中茂律师提供了包括涉案技术秘密价值、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以及爱兴公司产品的销售额等证据,并且提供了维权所支付合理费用的其他证据,使得科美博阳的权益能够最大程度得到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服务和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营商环境要求,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近年来先后代理了大量商业秘密刑事、民事维权案件,我所将继续总结经验,研究商业秘密维权基本规律和刑民交叉基本问题,为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充分准备。
案件信息来源:《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http://star.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2-12-19/688468_20221219_6JQ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