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年,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在深入推进维权+申请+合规=顾问的“三位一体”创新服务模式基础上,新开拓国际业务的发展方向。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又是收获颇丰的一年。依托观韬中茂以及Ashurst两大律所平台,业务线的队伍不断壮大,发展至今拥有59位成员;所内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实现稳步增长,其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知识产权案例。
为了更好的总结和梳理上一年度所内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例,集中展示上一年度优秀的工作成果,同时在一定层面上丰富知识产权行业的司法认知和实操经验,业务线从2020年开始推出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本年度的评选工作通过自主申报、初选等环节筛选出18篇优秀案例,最终经过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2020年度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十大典型,现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一、法国SEB公司“干煎炸锅”专利无效案经最高院最终确认
案情介绍:
法国SEB公司ZL200580018875.3号自动涂覆油脂的煎炸锅专利被认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空气炸锅”发明,其先后经历九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9)京73行初1490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法国SEB公司诉讼请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全部无效。
SEB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做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184号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
推荐理由:
专利审查阶段与侵权判定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的规定在本质追求上是一致的,原则都力争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两者利益的平衡,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而功能性限定在确权审理和侵权判定中的范围具有一定差异。
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可以使用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但能实现所述功能的替代方式来评价新创性。而在侵权程序中,则仅解释为实施例的具体实施方式和申请日时等同的替代方式。故此申请人应在权利要求书中谨慎使用功能性限定。二、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成功开发了“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及其相关的临床体外诊断试剂。这项免疫检测分析技术不仅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更是我国首度自主研发的光激化学发光免疫定量检测系统,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2014年,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程敏卓离职。2016年,程敏卓作为股东和上海研究院主任加入竞争企业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公司”),随后,爱兴公司申请了与博阳公司相关技术的专利并开始竞品研发,于2017年开始注册医疗器械,并于2018年底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2019年初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19年中,博阳公司注意到对方在市场上推出竞品,开始委托观韬律师进行维权。
2019年初,观韬律师向客户提供多种维权方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当庭宣判,判决程敏卓和爱兴公司停止侵犯博阳公司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30万元。
推荐理由: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侵权手段一般较为隐蔽,且国内没有证据开示程序,企业维权取证很难。一般为了取证,启动刑事手段是较为常用的方案,由公安局强势介入进行调查取证。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线代理律师从组建团队、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再到一审判决历时近两年时间,该判决的作出丰富了商业秘密民事维权的可选择性,增强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决心。本案是在2019年4月23日我国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起诉立案,并在今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宣判,具有特别的意义。
三、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曲一线公司2017年申请注册字体带有阴影的“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类别与核定使用商品与在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经过曲一线的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推荐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诉争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特别是诉争商标在中国市场的时间,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使用与宣传推广的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因此而产生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可能性;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曲一线公司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使用,在考试辅导用书上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了与曲一线公司稳定的对应关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曲一线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认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上已取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美团小白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维火”)一直专注于云计算餐饮软件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其开发的封闭式“智能收银一体机”自发布以来广受餐饮店铺好评。2017年以来,二维火发现多个商户使用的二维火封闭式“智能收银一体机”上安装了“美团小白盒”插件。该插件会在餐厅食客结账时自动跳转到“美团小白盒”收银界面,从而中断交易流水。基于此,2018年8月,二维火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支持原告二维火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美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人民币。
推荐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将对数据合规、SAAS市场以及原被告本身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司法实践中,第三方应用是否可以仅通过获得用户授权,通过技术手段登陆用户在平台上的账户,查看、抓取这些用户在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受到数据合规领域从业人员的关注。
五、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9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公司”)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是一款通过讯飞公司的人工智能实时语音合成技术,为用户提供免费搜书并听书的工具型产品。
阅文集团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霆”)委托律师向讯飞公司发出律师函,称讯飞公司在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
讯飞公司委托观韬律所提起了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法院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最终一审认定讯飞公司的人工智能实时语音合成技术不侵犯上海玄霆的著作权。
推荐理由:
这是首个人工智能实时语音合成技术的著作权案件,并且是被控侵权方主动通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的方式,而非被动应诉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在讯飞公司的服务器中仅根据用户的要求而合成语音输出,TTS软件并未事先存储音频文件,那么这种行为样态导致的音频流并未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因此TTS技术并不侵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
六、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厦门湧金网络有限公司等80多个侵权人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7日分别将摄影作品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蓝牛仔公司系著作权人。
2017年10月31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 “www.laoqianzhuang.com”网站上发布的《明年金价房价暴跌专家怎么看?》、《泡茶都能出大事、生活要处处小心》及《2017想早日脱光吗?》等三篇文章均各有配图一张。经比对,上述三篇文章中的配图与蓝牛仔公司作品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湧金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蓝牛仔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推荐理由: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这一系列案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属于当前互联网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现象。网络信息发布者为了借助图片快速传递信息达到“有图有真相”的传播效果,对图片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全社会尊重创作、尊重著作权的氛围还未普遍形成,许多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习惯“拿来主义”,直接下载使用权利人作品,导致侵犯行为频频发生。蓝牛仔系列案件不仅有效的维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也反映出当前互联网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不仅能够对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高了广大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七、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与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光伏清扫机器人”专利侵权案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沃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观韬李洪江、夏涛律师代表被申请人全程代理其专利权侵权纠纷再审事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是否成立。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审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
最高院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可以用于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生效后反悔并重新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张,明确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八、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陆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支持公诉案
案情介绍:
山东省济南市经侦支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11月27日决定对陆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害人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壮公司”)先后投入3,000余万元研发的主要产品“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该产品大田试验、应用数据、产品生产过程的地膜配方技术及经营信息为被害人“天壮公司”的技术秘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推荐理由:
本案彰显了商业秘密案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公诉、审判阶段中都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技术秘密案件,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需要具有技术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对技术秘密进行理解和解释,对犯罪嫌疑人的技术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权利人损失数额采取的计算标准等关键事实的查清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九、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关于以色列NPEs “光学镜头组”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是一件五片光学镜头组专利。专利权人是位于以色列的一家非实施主体(NPEs),并不实施专利。
涉案权利要求并没有给出镜头组成像所必须的全部镜头参数,更不用说给出高质量成像所必须的全部镜头参数,仅仅给出一个镜头组的三个约束条件,从而界定了一个过分宽泛的保护范围。这些约束条件在之前的现有技术中早已完全公开。如果仅因对创造性的理解不同而维持本专利有效,给予不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以不恰当的保护,则是鼓励部分主体通过申请策略获得不当保护范围的专利权,其结果必然是阻碍中国科技进步,伤害社会大众的公众利益。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到的光学透镜领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透镜系统通常采用透镜的结构参数,如每一个透镜表面的曲率半径或者面型等进行描述和限定。相比其它领域,光学透镜领域的透镜系统基本结构组成通常都属于现有技术,发明的改进点主要在于对各结构参数和光学性能参数的取值或其范围进行不同的限定,其中一个参数或者一个关系式的不同,都有可能导致透镜系统中其他各单透镜面型、透镜间间距等相应调整。此时如何判断该不同的数值范围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对做出正确的创造性至关重要。
十、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诉无锡市鼎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日,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系ZL201610371483.5号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为一种数控滚动直线导轨钻孔设备。原告诉称被告无锡市鼎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害其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本案原告收集了设备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证据,该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涉案专利授权日之前。据此,代理被告向法院提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属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应该另案起诉。最终基于此,为被告争取了调解的机会,最终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结案。
推荐理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属于两个案由,亦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被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支付给专利权人的一种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故专利权人不能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因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而只能单独就此项费用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