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中茂代理博阳公司诉其前员工暨爱兴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审胜诉
9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一案,认定:被告程敏卓、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博阳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程敏卓、爱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本案涉及观韬中茂律所知产业务线李洪江律师、武森律师代理的博阳公司诉被告程敏卓、爱兴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民事纠纷。博阳公司是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光激化学发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依托有机化学、临床免疫分析、高分子微粒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历经数载成功开发和搭建了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LiCAⓇ技术平台”,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2018年12月份,博阳公司发现,爱兴公司先后推出基于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技术原理的系列产品。经鉴定,爱兴公司生产的 “肌钙蛋白I测定试剂盒(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与博阳公司的LiCAⓇ技术平台相关技术秘密一一对应且相同,其直接并恶意使用了博阳公司的技术秘密。经查,爱兴公司的股东程敏卓,系博阳公司的前员工,曾于2008年至2014年在博阳公司从事试剂原料开发工作,其在2016年2月以联合创始人身份加入爱兴公司,持股比例4.69%。
2019年5月27日,博阳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程卓敏、爱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博阳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2)判令程卓敏、爱兴公司赔偿博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6,90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5月28日两次不公开审理本案。
2020年9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具体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博阳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爱兴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博阳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并最终认定程敏卓、爱兴公司共同侵犯了博阳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投入审计报告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法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30万元:首先涉案商业秘密价值较高,市场规模较大;其次,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再次,被告侵权的恶意程度,被告程敏卓、爱兴公司应当知道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侵权故意。
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线代理律师从组建团队、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再到一审判决历时近两年时间,该判决的做出丰富了商业秘密民事维权的可选择性,增强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决心。本案在是在2019年4月23日我国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起诉立案,并在今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宣判,具有特别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服务和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线近年来先后代理了大量商业秘密刑事、民事维权案件,我所将继续总结经验,研究商业秘密维权基本规律和刑民交叉基本问题,为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