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动态 | 观韬中茂成功代理石油钻井领域一顶驱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顶驱”是石油钻井、勘探、采油领域最重要的装备之一,其工作环境极度苛刻,在钻探作业过程中经常受到钩载、扭矩和跳钻共同作用的影响。自1981年美国Varco公司研制成功顶驱以来,逐渐被世界各国石油钻井公司采用。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研制顶驱,成为继美、加、挪威等之后少数可以制造顶驱的国家之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46417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1010251290.5、专利名称为“一种顶驱”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该专利提供了一种电机外壳体不受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影响的顶驱设计。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武森律师承办了案件,受请求人委托全程代理了该专利无效事项。
案情概要:
本案中,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电机外壳体不受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影响的顶驱设计,共包含五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顶驱,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连接,所述提升箱体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所述转动承重装置连接于主轴上,所述提升箱体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的定子外壳体连接,所述提升箱体内部的转动承重装置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所述盘刹组件的盘刹连接于主轴上”。
针对该专利,观韬中茂律师经过检索提交了6项证据对其创造性予以否定。其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力水龙头的直驱电机,其与权利要求1对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两者公开的主体名称不同,权利要求1为一种顶驱,证据1公开的是动力水龙头直驱电机;(2)权利要求1在转动承重装置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此外,观韬中茂律师又在口审当庭提交了2项公知常识性证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发明应当是世界上最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审查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证书。该专利权自获得授权之日便具有了禁止他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牙齿”;当然,作为制衡,任何人也获得了发起针对该专利有效性挑战的权利;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将进入公有领域。
据统计,2019年全年专利无效案件共计6,000件,而专利申请量近500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