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宁波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3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成为迄今为止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为数不多的先例。值得一提的是,基金业协会对此次由观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没有提出任何反馈意见并一次性通过审核,充分体现出观韬律师对私募业务合规性的精准理解、对主管机关监管要求的动态掌握、以及法律意见书文本的规范性和高标准。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后,观韬律师事务所凭借以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客户办理登记备案)的丰富经验,第一时间解读新规并在全国各地分所范围内讨论业务规范、形成统一指导意见、制定法律意见书标准化指引。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西安、杭州、厦门等地办公室在新规发布后第一时间均同步接受各地私募客户委托,启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准备工作。本次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率先获得审核通过,将进一步提升观韬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私募基金法律服务领域的影响力。
本次通过审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观韬杭州办公室邹峻律师和董丽亚律师,由北京办公室王阳律师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