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
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十分活跃。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不仅存在商业风险,还存在政策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曾联合印发相关通知、公告,限制比特币在我国货币市场上流通使用,给比特币交易价格带来巨大的波动,由此也产生了新的法律争议。
本案中,原告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且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系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行为属于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中的生产工具的行为,原告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其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除合同。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观韬中茂杭州办公室合伙人周建中律师、杨晓娜实习律师为本案胜诉方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