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6年2月28日发布《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本次清理规范的192项国务院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偿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审计、出具法律意见),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连同国务院2015年10月15日发布的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国发〔2015〕58号),截至目前,已经清理规范281项,该项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原来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已经取消70%。
一、背景
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整体部署下,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者下放超过1/3以上的审批事项。按照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清单、锁定底数,2015年取消200项以上;全面清理和取消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保留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
国务院先后在2015年10月14日、2016年2月19日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取消共2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同时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清理规范共281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清理规范方式
这两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
第二类是部分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第三类是放松要求,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既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三、涉及矿产资源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
本批和第一批清理规范事项中,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共12项,清理方式涉及前述三类,具体为:
- 第一类取消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矿产资源审批相关的鉴证、公示等服务的事项,共2项:
1. 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第二批)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2. 探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第一批)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取消上述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和公示服务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31号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 第二类部分取消的矿产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1项;
1.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第一批)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清理后,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且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 第三类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相关审批所要求的材料,但申请人既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继续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共9项:
1.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第二批)。
2.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第一批)。
3.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第一批)。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第一批)。
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第一批)。
6.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第一批)。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第一批)。
8.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第一批)。
9.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第一批)。
对于此类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除上述三类12项清理规范事项以外,还有一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水资源论证、竣工环保验收等清理事项,也涉及矿山建设项目,也属于上述第二或三类清理规范方式,在此不赘述。
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按照31号文,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审批部门需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可以看出,国务院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包括减少环节、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措施,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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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玲律师是观韬国际业务部的合伙人。她擅长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境外上市等国际投融资业务,尤其专注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领域。她多年来连续被《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钱伯斯全球》(Chambers Global)、《亚太法律500强》(Legal500 Asia Pacific)、《亚洲杰出律师》(Asialaw Leading Lawyers)等全球著名法律评级机构评为“并购”、“能源和自然资源”等领域的推荐律师或杰出律师。(Email:xuling@guantao.com)